報告編制:
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編制工作需圍繞三個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展開,分別編制。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都需要對調查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和評價,以及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第一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的結論和建議部分,需明確場地內及周圍區域有無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應說明可能的污染類型、污染狀況和來源,同時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的建議。
第二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報告的結論和建議部分應提出場地關注污染物清單和污染物分布特征等內容。
第三階段的場地環境調查報告按照 HJ 25.3 和 HJ 25.4 的要求,提供相關內容和測試數據。
以上即為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的大致內容,希望能對解決如何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工作這一問題有所幫助。更多場地環境及報告編制的需求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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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調查所需,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
第三階段場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污染證實階段,以采樣與分析為主。
根據第一階段的場地調查結果,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第二階段場地調查主要分兩步進行: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
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均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實施,逐步減少調查的不確定性。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就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污染識別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
若此階段調查可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工作程序: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將場地環境調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
標準引用: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5.4 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適用范圍: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規定了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的原則、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適用于場地環境調查,為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但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場地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是環境保護部2014年發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污染場地環境監督管理。那么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主要包含什么內容,如何根據該項標準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呢?